刑事辩护及预防——盗窃工程备用砂石构成盗窃罪还是非法采矿罪?
作者:郭世斌 更新时间 : 2020-07-10 浏览量:1600
一、关键词
盗窃罪、非法采矿罪
二、裁判要旨
被告人许先生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家属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主动到案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签署认罪认罚。
三、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许先生、赵先生预谋后,用一辆铲车和两辆后八轮大货车,到鱼泉村河道内,将洛河西段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队的备用砂石料盗走12车。之后,许先生将所盗砂石料卖给杜某,共得款1000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砂石料的认定值为11592元。案发后,许先生、赵先生赔偿了被害单位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四、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被告人许先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赵先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两千元。
五、律师点评
洛阳刑事辩护及预防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作为许先生的辩护律师,侦查阶段,我们对本案的失主提出质疑,认为许先生盗窃的砂石属于国家矿产资源,不属于任何其他单位及个人,鉴于非法采矿罪的刑事追诉标准为5万元,因此,许先生并非构成盗窃罪,仅构成非法采矿一般违法行为。
经检察机关阅卷,当地河道管理所出具证明,证明许先生盗窃的砂石系当地河道建设工程队在河道管理所监督下采挖用于修建河堤堆放在施工现场的备用砂石,并非许先生直接在河道采挖的,因此,辩护人认为许先生构成盗窃罪,经过会见分析,许先生自愿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律师提醒:律师辩护一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平时多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检索阅读公开的裁判文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专业的刑事辩护意见,不能一味的采取对抗式辩护策略,应当尊重法律和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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