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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与建筑——房东拒绝退租起诉七个月租金,律师调查减损成功

作者:郭世斌  更新时间 : 2020-02-03  浏览量:531

一、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14日,曾先生承租孙女士位于某写字楼房屋四间,月租金19188元,租期三年。

2017年4月初,曾先生因公司经营发生变化,与孙女士代理人李女士协商退租事宜,因曾先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孙女士是否同意退租。

2017年4月15日,曾先生指令公司员工搬出孙女士房屋,物业放行单显示已联系业主孙女士,同意迁出。后孙女士于2018年5月29日起诉法院要求曾先生承担自2017年5月1日-至金的租金,暂计算7个月,共计134316元(暂计七个月房租)及违约金34538.4元,并要求曾先生承担物业费8455.14元。

二、律师行动

曾先生接到法院通知随即向我所寻求帮助,作为曾先生委托律师,倾听曾先生整个案件完成的叙述,并第一时间去法院调取原告方的证据材料,分析如下:

1、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曾先生与孙女士协商退租事宜是否有证据证明?经询问曾先生与孙女士代理人李女士协商均是通过电话,但并无录音证据,目前只有通话记录,可以去通讯公司打印。

2、本案争议焦点二是即使曾先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孙女士协商退租事宜,但我们能否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我们搬出孙女士房屋,并无占有使用孙女士房屋,则我们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最多只能承担一个月代通知金,不用承担孙女士起诉的十几万甚至二十多万的租金。经询问曾先生迁出物业公司填写有物品迁出申请单,物业公司并有详细记录,经律师和曾先生去物业公司调取四份迁出单,并有物业公司记录,经业主孙女士同意,迁出,加盖物业公司章。

收集证据后,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与曾先生详细讨论整理开庭质证提纲,书面答辩状及法庭辩论提纲等庭审细节,我方律师观点最终大部分被法院采纳。

三、法院裁判

法院裁判解除苏女士与曾先生于2016年12月1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曾先生支付孙女士一个月租金19188元和一个月物业费1409.19元。

四、律师支招

洛阳房地产与建筑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郑重提醒各位朋友在日常生活及工作中,一定要有证据意识,本案曾先生在处理退租事宜没有风险意识,也没有搜集证据。最终导致房东起诉索要租金,幸好在发生纠纷及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在律师的指导下,迅速理清处理思路,搜集证据,检索类似案件裁判文书及法律法规,给法院裁判提供依据,最终取得一个相对比较满意的结果。否则,在租户退租后房东转租不顺利的,租户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退租或者搬出,承担几个月甚至几年的租金都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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