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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与建筑——装修公司拖延施工,律师代理业主维权成功

作者:郭世斌  更新时间 : 2018-12-13  浏览量:486

一、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5日,潘女士将所购买的房屋交由某公司装修,工期从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1月22日。合同签订后,潘女士依据合同的约定向某公司支付装修款,而某公司却无故拖延施工,经潘女士多次督促,某公司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截止潘女士起诉时,某公司仍未完成合同约定装修的义务。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赔偿潘女士逾期施工违约金以568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1月23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的违约金。某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中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点评

洛阳建筑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本案是一起因装修公司逾期完工引发业主不满的案例,归根到底是装修公司无视合同约定,懒散施工造成的。听说装修行业存在一些没有底线的装饰公司,先是通过低价竞争客户,随后在施工过程中要求业主增加项目,一旦业主不愿增加,便劣质施工粗糙施工,因此业主将房屋发包给装修公司时,一定要求针对装修每个细节研讨情况,签订详细的装饰装修合同,避免发生纠纷维权困难。

本案重在取证调查,本律师代理本案时亲临现场,拍摄照片及视频对装修公司未施工项目证据进行固定,寻找专业施工老师咨询,统计制作未完工明细及价值情况,最终赢得判决,装修公司将面临支付2万多元违约金,附二审代理词及明细表。

关于上诉人辩称其不存在逾期完工,其装修逾期系答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装修增加的项目款造成的,且其只是未将开关装上等问题,答辩人对上述事实均不予认可,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上诉人辩称的未完工项目的情况是否只是未将开关装上的问题。根据答辩人一审提交的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书》、被告出具的造价书、设计方案和答辩人拍摄的房屋现状视频及图片等证据。合同签订后,上诉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即2017年1月22日完工,上诉人未完工的项目不仅包括开关,还包括主卧、次卧、阳台顶角装饰线、卫生间防水处理、厨房墙面磁砖、橱柜门、淋雨花洒、地漏防水处理、主卧大衣柜门把手、阳台柜、赠送的燃气热水器、保险柜等项目。

第二、关于上诉人辩称装修逾期是因答辩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付增加项目款造成的问题。答辩人在装修过程中从未要求上诉人增减任何装修项目,截止答辩人收到上诉状前,答辩人也从未接到上诉人任何形式如电话、书面文件等要求答辩人支付增减装修项目款的通知,另根据答辩人一审提交被告出具的三张收据,合同签订后,答辩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分三次向被告支付装修款共计55664元,答辩人不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情形。另根据答辩人一审提交的上诉人组建的关于装修房屋的微信群内容显示,答辩人自2017年4月14日至2017年9月19日不断在微信群催促上诉人尽快完工,上诉人法定代表人杜先生在群里多次表示尽快完工,但因上诉人总是以监理不在、监理生病、设计师不在资料没了等各种奇葩理由一拖再拖,且该工程截止到二审开庭时仍未完工,答辩人至今也未住上新买的房屋,还要支付高额的物业费,且每次来洛阳都要住酒店花费巨大。故上诉人辩称装修逾期系因答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增减项目款造成的纯属捏造、歪曲事实的真相。

综上所述,上诉人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装修期限完工,应当向答辩人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将双方约定逾期完工的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按照合同总价款日利率2%酌定为月利率2%,自2017年1月23日截止到判决生效之日并无不当,恳请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未完工项目明细表

未完工项目

价值

备注

主卧顶角装饰线

132


次卧顶角装饰线

119


阳台顶角装饰线

82


卫生间墙地面防水处理

371.6


两个面部开关

60


厨房墙面磁砖砖

105

3平方米未做

整体橱柜门

100


淋浴花洒

480


地漏防水

60


主卧大衣柜未有门把手

60


阳台柜

2000


燃气热水器

1500


保险柜

500


总计

5569.6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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